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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姓婦人多年前拾獲保育類「食蛇龜」,帶回家飼養,因在臉書發表烏龜相片,去年遭人檢舉,鄭辯稱不知情,檢方認為鄭在養食蛇龜前就有20年養龜經驗,且網路搜尋就能知道食蛇龜外型特徵,依違反野保法起訴,但法官認為,烏龜需經鑑定才知是保育類,遑論一般民眾,且檢方未證明鄭具專業龜類知識,採信鄭說法,判無罪。

台中市太平區鄭姓婦人5年前在路旁拾獲一隻保育類「食蛇龜」,帶回住處飼養,養2年後還在臉書發布相片「養了一隻很怕水的陸龜」,台中市頑固粉刺如何清除農業局去年接獲檢舉後,檢警持回收金價查詢搜索票在鄭住處查獲烏龜。

查獲的烏龜送往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鑑定後,確認為保育類的食蛇龜;鄭婦辯稱不知烏龜為保育類,但也表示,從結婚後開始養龜,已有20年的經驗。

檢方認為鄭養龜多年,已具有一換季保養定的飼養知識,且網路搜尋也能輕易得知食蛇龜的特徵,以及是否屬於保育類,不可能全然不知,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。

合議庭認為,鄭婦雖然具有飼養龜類多年的經驗,對於龜類充其量僅有一般性認識,尚乏正確辨識烏龜種類的專業知識、經驗,而且鄭過去無任何違反野生動物法的記錄。

另外鄭在飼養食蛇龜後,還在臉書發表照片,寫著「我養了一隻很怕水的陸龜,一遇到下雨就開始在我後院裡四處逛大街」,可見鄭雖已養該食蛇龜2年,但仍誤認食蛇龜為很怕水的陸龜,且檢方只用推論,而未提供證據證明鄭具龜類專業知識。

合議庭指出,不論鄭是親手拾取,或經人轉讓,行為都與野保法中規定「以藥品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,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」的情形不同,因此判鄭無罪,全案仍可上訴。
鄭姓婦人飼養保育類食蛇龜,遭檢方起訴,但法院判她無罪(圖中非扣案食蛇龜)。圖/林文隆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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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姓婦人飼養保育類食蛇龜,遭檢方起訴,但法院判她無罪。圖/本報資料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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